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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视点

教育惩戒立法的民间尝试


方春明(左)与李卫锋在讨论“教育惩戒法”。本报记者 李见新 摄

本报记者 李见新

民间“法规”低调面世

有时体罚和变相体罚并不好界定,加上一旦出现了问题,媒体也往往会站在学生和家长一边,导致一些学校和教师谈“惩”色变。

前段时间,一则署名为“李金”的帖子——《洛阳教师试起草“国家学生教育惩戒法”》,悄然发在河南省洛阳市最大的城市生活社区网站——洛阳信息港上。

“李金”实际上是洛阳市实验中学教师方春明的化名,而“教育惩戒法”则是他和同校教师李卫锋共同起草的一部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的“法规”。

洛阳市两位教师起草的“教育惩戒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实,该不该对学生实施惩戒的争议由来已久,而这次来自草根的行动,再次点燃了人们对教育惩戒立法的期待。

“近年来,各地不断有学校和教师因惩罚学生被家长告上法庭,各媒体不时曝光‘恶师’事件,教育部门也三令五申严禁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然而,有时体罚和变相体罚却并不好界定,再加上一旦出现了问题,媒体也往往会站在学生和家长一边,导致一些学校和教师谈‘惩’色变。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越来越难管,正成为当前中小学教师的普遍感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给教师以必要的惩戒权,成为当前教育界不少人士的共同心声。”采访刚一开始,方春明就道出了自己要为教育惩戒立“法”的缘由。

“说实在的,我们自己称之谓‘法’,其实我知道个人是不能起草法规的。在全国‘两会’召开前的特殊时期,在网上公开这部‘法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引起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兴趣,能以提案或议案的方式提交全国‘两会’,从而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国家的重视,推动类似的法律法规出台。”方春明说。

“为什么不直接将你们起草的‘教育惩戒法’交给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让他们带到全国‘两会’上呢?”

面对记者的提问,李卫锋谦逊地说:“这些只是我们两位一线教师个人写的东西,肯定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之所以在网上发出来,是想先听听网友的意见和指导,以便我们再修改完善。”

历时8年的草根实践

当常规教育不能产生作用,法律又不好介入时,惩戒教育就要发挥作用。惩戒教育要从小抓起,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惩戒。

现年54岁的方春明担任洛阳市实验中学初中三年级体育老师,从教30年。李卫锋是洛阳市实验中学的一名数学老师,现任初三(18)班班主任,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

自2005年开始,方春明就开始关注和研究教育惩戒问题。在他的电脑里保存着800多个文件夹,里面有国内外的各种法律法规,也有专家学者的研究文章。

“这些法律法规或文章,都是为起草‘教育惩戒法’,我专门下载并保存在电脑里学习的。”方春明说,“我大学学的是体育专业。后来,又通过自学考试获得大专和本科两个法律专业文凭。所学的法律知识,为我起草这部‘法规’奠定了基础。要是没有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估计就不可能完成这部‘法规’。”

“李卫锋老师虽然担任班主任时间不长,却非常善于钻研,尤其是在学生管理方面,摸索出了一套经验。”方春明指着李卫锋向记者介绍说。

李卫锋告诉记者,现在的学生非常难管,她有时确实感到很无奈。于是,在工作中,她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她很喜欢瑜伽,对于一些多次说教而没有效果的学生,她会在班级管理中尝试着让犯错误的学生做瑜伽的动作,有时一个动作坚持做一两分钟,有时三五分钟;有些学生犯了错误,她会让他们写出自己的10个优点,当学生写不出来的时候,她就会提醒他们去改正自己的某一个缺点或者做某一件好事等。“这些都算是我对学生实施‘惩戒’教育的一些探索吧。”李卫锋说。

2012年暑假,“教育惩戒法”的起草工作正式开始,方春明负责写“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李卫锋负责写“班级管理”方面的内容。历时8个多月,全文近1.2万字的内容全部完成。

看到自己的研究课题终于有了结果,方春明和李卫锋都非常激动。怎样才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关注这部“法”?怎样才能推动其走上真正的立法之路?最后,两位老师经过商量,决定先在网上匿名发布出来,“看看大家的反应如何”。

记者翻看“教育惩戒法”发现,该“法”的内容包括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的区别、惩戒的种类和适用、学校和教师惩戒权的监督、纪律处分的变更和解除等10章79条。其中,第二条这样写道:“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虚假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当常规教育不能产生作用,法律又不好介入时,惩戒教育就要发挥作用。惩戒教育要从小抓起,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惩戒。”

方春明告诉记者,在起草这部“法”的过程中,他和李卫锋老师经常会与其他老师、学生和学生家长在一起讨论、交流。“为使内容更加准确、严谨,我也会随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对每一句话反复修改,力争每一句话、每一个词都用专业的法律术语来表述。”

“这部‘法’很有专业水准,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都很难看出是两位老师起草的。”洛阳市一家法律事务所的律师翻看“教育惩戒法”后赞扬说。

教育惩戒的存废之争

对学生还应该是以教育和鼓励为主,简单的惩罚不仅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还很容易使孩子的心理受到伤害。

一石激起千层浪。针对方春明、李卫锋起草的“教育惩戒法”,社会各界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洛阳市实验中学初三(15)班班主任罗亚静说:“感觉很有必要。作为班主任我们有时候确实很为难,不知道该怎样去管学生。”她举例说,学生偶尔一次上学迟到,可能有特殊原因,不用过多追究。学生经常迟到,给他讲道理又没有效果,怎么办?不让学生进教室让其站在门外,站10分钟、20分钟还是一节课,站多长时间不算体罚?“有了规范,不仅可以给教师提供管理学生的权力,对学生也是一种无形的约束。”罗亚静说。

对于本校教师起草的这部“法规”,洛阳市实验中学副校长孙江涛表示:“这部法规虽然是不完善、不成熟的,但是两位老师能够把班级管理实践,加上理性思考后,上升到法律层面,他们的探索精神和对教育事业的执着追求很值得表扬。目前,学校有3个校区、70个班、3700多名学生,学校将会在征求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家长以及有关法律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完善相关内容,尝试在学校部分班级进行试点。”

洛阳市第二十六中学校长卢跃华也表示:“很有必要。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有违教育规律的,一味赏识不利于学生成长。对于在校犯错误的学生,采取一些必要的惩戒手段,让孩子从小就树立起规则意识,这对孩子一生来说都是很有好处的。”

洛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科长易天水告诉记者:“两位老师的做法,是新时期学校教育特别是对规范学生管理工作的一种有益探索,应该得到鼓励和扶持。但这一规范还有些粗糙,需要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有关教育专家、学生家长和法律工作者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选取几所不同层次和类别的学校进行实验试点,机会成熟后可逐步扩大到更多的学校。”

郑州市第七中学校长王保军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教育孩子既需要鼓励,又需要惩戒,自古以来都是如此。但是,现在是法制社会,学生和家长的维权意识都很强,社会舆论也特别强大,稍微出一点事,究竟是惩戒学生还是惩罚学生,很难说清楚。既然度不好把握,操作起来也就会有很多困难,因此出台这样的惩戒法没有太大意义。

洛阳市社会学者、洛阳师范学院副教授安锋认为,批评是一种基本的教育手段,可以帮助学生改正错误。然而,近些年,由于管理方法欠缺,教师体罚学生的现象不断出现,通过立法给教师提供管理学生的参考体系和规范,对学校和教师来说都有积极意义。但是,现在社会强调赏识教育,强调教师对学生要有爱心,要用爱去感化学生,多鼓励学生,发现学生身上的优点,批评的方法作为辅助手段要尽量慎用、少用。

河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所副教授王振存则表示,当前,教育的外部环境不是太好,比如,有的学校附近到处都是网吧,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些学生上网成瘾。即使教师苦口婆心,花费了不少精力,也难以起到好的教育效果,有的问题的形成并非完全是孩子的责任。只有充分发挥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净化整个社会环境和校园周边环境,才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教师要用辩证的眼光去看待孩子所犯的错误。孩子就是孩子,孩子犯错误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担心‘教育惩戒法’出台后,某些责任心不强的教师在管理学生时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用简单的惩戒代替耐心细致的教导。这样,教育的目的就会被异化,毕竟学校还应该以教育为主。”王振存说。

“对学生还应该是以教育和鼓励为主,简单的惩罚不仅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还很容易使孩子的心理受到伤害,使学生对学校教育产生抵触情绪,从而直接影响到学业成绩,甚至产生厌学念头。”河南省实验小学一名学生家长刘女士说。

对于教育惩戒的不同意见,安阳市殷都区教体局副局长、中国小屯教育集团总校长原绿色则强调:“很有必要。现在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在家娇生惯养,社会关注度也很高,一些新闻媒体也往往会把极个别教师惩罚学生事件进行放大,认为教师群体出现了问题。其实,客观地说,绝大多数教师都是很负责任、很有爱心的,他们不会轻易去伤害学生的身体、自尊心和心理。对学生适度的惩戒,实际上是教师负责任、有爱心的体现,对于犯错误的孩子让他们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孩子一生的成长和发展来说是有利的。”

盼教育惩戒有法可依

目前,很多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缺乏可依据的“法”与可控制的“度”,亟待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和规范。

在采访过程中,原绿色向记者讲述了一个案例。某学校两个学生在考场上说话,监考老师制止了他们。结果考试结束后,一名学生跳楼自杀了,自然监考老师受到家长和媒体的批判,并承担了的责任。“这件事情在当地引起了很大轰动,也引发了一场讨论: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教师该不该管?其实,道理很简单:应该管。但是,出现了这样的事情,以后哪个老师还敢去管学生?”原绿色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学老师告诉记者:“我经常遇到顽皮、任性、捣乱的学生,屡教不改时真想把他拎出教室罚站。不过,我们学校曾有位教师因为这样做被家长告到教育局,最后向家长赔礼道歉才算了事。为此,对于不好管的学生,我们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其实,早在2008年,教育部基教一司有关负责人就明确表示,教师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不属于对学生的体罚,不提倡对学生的一切行为都给予包容甚至迁就的做法。批评和表扬同样重要,一味不负责任的表扬会让学生看不到自己的瑕疵。

“‘正当使用的、恰如其分的惩戒’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判断是适当惩戒还是体罚。为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研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惩戒制度,在维护教师正当教育权益的同时,还应该让我们的教师认识到,教育是爱的事业,教育惩戒不是简单地惩罚学生,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的一种形式,也应该以爱为基础。没有以爱为基础的教育惩戒将会被异化为身体和心灵的惩罚和苦役,从而失去教育性。因此,教育惩戒应遵循爱、尊重、慎用、适当、灵活等原则。”王振存说。

山东省特级教师、全国十佳班主任郑立平曾专门写过一本名叫《教师必须掌握的教育惩戒艺术》的书,引导广大教师学习教育惩戒的成功案例,避开教育惩戒的误区,掌握教育惩戒的操作艺术和技巧。郑立平指出,目前,很多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缺乏可依据的“法”与可控制的“度”,轻则好心办成了坏事,触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重则导致师生冲突,甚至酿成了不良后果,为此“亟待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对教育惩戒进行明确和规范”。

“我希望有关方面能够尽早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进入立法程序。”易天水说。

李卫锋表示:“正是无‘法’可依,才使我国不少老师对学生多次说教没有效果时走向了两个极端:要么不管不问,宁可放纵也不惩戒;要么用体罚或变相体罚代替惩戒。”

“假如我们的呼吁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我8年的辛苦就算没有白费。”这是采访结束时,方春明对记者说的最后一句。

观点: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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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必要的。这种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才能,能培养学生抵制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

人类文明史是伴随着人类的教育史发展起来的。大概世上有了教育以后,教育便与惩戒相伴而行,同生共存。教育离不开惩戒,正如教育离不开奖励一样。如果说教育是一张纸,那么,惩戒和奖励就是这张纸的正反两面。惩戒和奖励都是教育者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

在《说文》中,对“惩”字的解释是“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正缘于此,甚至有外国学者认为,“没有经历过教育惩戒的人,其生命成长是有缺憾的;经历过适当教育惩戒的人,其人格才能健康和谐发展”。在英国,一些学校有专门的惩戒室,而在亚洲和西方少数国家,惩戒教育更是被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列入有关法律制度。如韩国《教育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对学生的处罚条例,女生可以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等。

因此,国内外教育界几乎一致认为,教育惩戒权是教育者拥有的一种权力。北京师范大学公民与道德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檀传宝认为:“奖励和惩罚都是教师的专业权力。如果非要强制教师放弃这种权力,我认为最终受害的是学生和社会。”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谭晓玉博士认为:“惩罚权是一种权力,而非权利,它是教师用于惩罚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的权力,针对的是学生违反校规的行为,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所以,在教学实践中,惩戒在中外各国的校园中都很常见。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的缺陷和模糊,以及社会上一些人对教育的错误认识,造成了对教育惩戒认知上的误区,也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家、校之间的矛盾。

然而,惩戒又决然不是体罚或变相体罚。惩戒和体罚有鲜明的区别。体罚是一种明显带有暴力化倾向,对受教育者所采取的摧残心灵和肉体的错误教育方式。它不考虑受教育者的心理、性格等主观因素,不讲究教育方式的科学合理,一意孤行,一味蛮干,只能给受教育者带来伤害和痛苦,造成教育的失败。而惩戒虽然也是通过处罚来警戒受教育者,但它的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出于教师强烈的责任心,来源于对受教育者深沉的爱,体现的是对受教育者的无限关怀,追求的是教育方式的适时适度、科学合理。

当然,惩戒也是要适度的。正如教育家卢梭指出,“我们不能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应该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正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众所周知,教育本身就是爱的教育。作为育人者,我们要充满爱心,认真履行教育职责,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不能将其变质为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一点,更需要社会和家庭的关心、理解、支持和配合。(作者单位:河南平顶山市石龙区南顾庄学校)

编辑:黄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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