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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言论的法律边界和底线

微博,作为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网络空间,为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新兴平台。但与正式场合的言论相比,微博言论的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浓,容易陷入无意识的自由表达情境之中。早在微博初现之时,公民言论自由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就此起彼伏。特别是影响力较大的“公众人物”的言论,往往会引发一场比较持久的口水战。因此,必须注意微博活动的规范性,把握微博言论的法律边界和底线。

微博不仅是一个言论媒介,更是一个公共话语空间,理应成为一个平等、自由、理性的意见交换场所,而不应是无意识的情绪性发泄场所。特别是在微博还没有配备“责任编辑”的情况下,微博言论的表达者必须守法、守道、守纪,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一是要尊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共同利益,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侵害公共利益就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潜在威胁。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微博言论自由一旦超越了这个界限,就是对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滥用,行为人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对于人气关注度高、话语影响力强的“公众人物”而言,他们在微博中的一句调侃、半句玩笑,很有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和疯狂炒作,甚至会导致歪曲传播。因此,发布微博言论时应多一份严谨和审慎,理性地考虑言论的后果和风险。

二是要尊重个人利益。微博言论自由的行使常常与个人的人格尊严发生联系,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也着重强调言论自由不得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与个人的人格价值紧密相关,而包含隐私权、名誉权在内的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涉,是实现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首要条件。微博言论自由必须以尊重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为前提,否则个人隐私和名誉就会在信息逐步商品化的过程中变得公开透明,公民个人也将因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丧失而失去对生活环境的基本信任感与安全感。

当然,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微博则是最平民化的一种意见表达方式。如果对微博言论自由控制得过于严厉,既不利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束缚了人们的言论自由。为此必须在微博言论自由和对公共利益、个人利益的保护上寻找一个平衡点,即微博言论的底线。我国已颁布了一些涉及言论自由限制性规定的法律法规,以《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列举了八个方面的禁止性言论: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也是微博言论应恪守的基本底线。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诸如“鼓吹战争、种族歧视”等历来为各国法律所排斥,为国际公约所禁止的言论确实应以法律形式明确加以禁止,而对于某些虽不正当但却并非是必然被禁止的言论则应区别对待。德国的《多媒体法》就将网络言论区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以此来保护公民言论的多样性。就我国而言,如果微博表达者个人发表的对某种产品的一般性评价,或对政府某部门的投诉意见等,应认为是正当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为,没有超过微博言论的底线。但对带有明显的侮辱、诽谤成分的文字,或未经他人允许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信息等行为,则应认为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行为人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微博言论自由行使的边界和底线不仅需要法律予以明确,更需要法律给予充分的保障。目前,应从微博实名制着手,通过立法设计一套微博行为规范,对拟进入微博空间的微博使用者首先进行身份认证。当务之急是,在总结各地网络实名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微博实名制度。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商的监管义务。当出现使用侮辱性的言辞或文字贬损他人人格时,网络服务商应及时删除或屏蔽;而对于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诽谤他人的言论,网络服务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相关当事人提出该信息侵犯了其基本权利,则应及时删除或屏蔽,以此来构建有效的微博言论自由边界和底线的法律保障,协调微博言论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减少“微博暴力”的发生,促进微博言论表达者自觉恪守表达规则、言论责任、微博伦理。

(编辑:黄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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