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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责:公民问责的新范式


摘要:网络问责是网络时代的必然产物,会深入、持久地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并将日益成为中国问责方式的一种常态。从传统问责到网络问责,是公民问责的范式转换。网络问责突破了传统问责模式,带来了问责时空的变化、问责主体的扩展、问责方式的变迁、问责程度的加深、问责路径的更新、问责效应的增强。与传统问责方式相比,网络问责方式能更有效地拓展问责渠道、更快捷地汇集问责信息、更广泛地表达问责民意、更有力地监督问责对象,因而具有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巨大价值功能。

关键词:公民;网络问责;民主政治;范式转换

一、公民网络问责:民主政治与网络社会的必然逻辑

民主政治、公民政治参与是世界发展的大趋势。如果说民主政治意味着公民政治参与,那么,公民问责则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民主政治强调主权在民,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载体,于是政治权力出现了由传统的政治精英向普通公民的位移。这不仅意味着承认和保障公民传统的政治权利(例如选举权等),同时还表现为公民参与是用来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手段。公民问责则是公民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基本途径之一,其基本含义是公民作为问责主体对政府官员等问责对象进行问责,要求问责对象通过道歉、辞职、撤职等方式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社会是人类技术进步的必然。网络技术的进步、上网费用的降低,导致网络迅速普及、网民数量快速增加。网络不但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而且对人们的价值观念、政治运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互联网的发展,使公民有了更多、更便利、更畅通、更快捷、更经济的信息渠道,来获得有关政务治理与管理绩效的信息,从而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活动提供了技术基础。

一方面,民主政治、公民政治参与已成为世界政治文明推进的必然要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网络社会、网络普及是网络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网民数量快速增加是不可扭转的必然趋势。这两方面的结合。必然导致公民网络问责的出现。所谓公民网络问责.简单说就是公民作为问责主体借助网络对问责对象进行问责,它是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进行问责的一种新型方式。

在国外,通过网络来问责官员而致官员“下台”的案例已不鲜见。如2008年2月10日韩国“第一号国宝”崇礼门被焚,韩国公众特别是网民对有关官员进行了强烈的问责.最终使首尔市长在很短时间内向公众致歉,文化财厅厅长主动请辞。

在中国,典型的网络问责案例包括南京市江宁区房管局局长周久耕“天价烟”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事件等。中国网络问责的兴起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

(1)中国互联网迅速发展。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0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人;手机网民则增至3.03亿人,成为拉动中国总体网民规模攀升的主要动力。(2)自2003年“非典”以来,问责制实实在在地进入中国的政治生活中。“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已日益成为政府行政的共识。

(3)网民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意识体现在诸多方面,对公共事务和社会事件的热情关注是公民意识的一个显著特征。中国民众以前那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已经开始转变,参与政治的热情逐步提高。现在,上网浏览网页,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已经是我国大多数网民的习惯。更可贵的是,随着网络论坛、网络博客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关心社会、关心政事的网民.他们纠’砭时弊,曝光揭露一些问题官员的丑行.成为网络问责的主体力量。上述三方面的结合,使公民网络问责在中国应运而生。2008年,中纪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都拓宽了网络举报的渠道,为网络问责奠定了基础。广东惠州市、重庆市等地方也在2009年、2010年试行网络问责。可以说,公民借助于网络参与政治、进行网络问责,已成为当前中国民主化进程中的一道亮丽风景。

二、公民问责的范式转换:从传统问责到网络问责

网络以其独特的存在和运行方式,影响和消解了传统的问责模式,重塑着当代公民问责的全新范式。网络问责突破了传统问责模式,带来了问责时空的变化、问责主体的扩展、问责方式的变迁、问责程度的加深、问责路径的更新、问责效应的增强等等,实现了公民问责范式的转换。

在我国,从传统问责到网络问责的转换以周久耕事件最为典型。该事件是由于周久耕在2008年12月埘媒体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不当言论而引发,并进一步被网友“人肉搜索”。曝出其抽1500元一条的南京“九五之尊”天价香烟。2008年12月14日凌晨,天涯社区的编辑发现“天价烟”帖文的新闻价值,并在核实了内容的真实性后,在帖文前面加了“红脸”以示推荐。一天之内,网友的点击率超过7万,回复近2000条。事情像滚雪球一样迅速扩大,各种有关周久耕的信息不断汇聚:1天后,网友发现周久耕戴的表是江诗丹顿;5天后,网友发现周久耕开的车是凯迪拉克。这一系列信息的汇聚,表明周久耕的生活水平远远超出其作为公务员的正常收入水平。终于,14天后,周久耕江宁区房管局局长职务被免。2009年10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

在上述事件中,与传统问责相比,网络问责发生了两方面的重要变化。(1)网络问责产生了议程设置功能。“议程设置功能”作为一种理论假说,最早见于1972年美国传播学家M·E·麦库姆斯和D·L·肖的《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其主要含义是指大众传媒具有一种为公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即新闻报道中各类公共事务被突出的那些方面也成为公众比较关注的话题。归纳众多网络问责案例,可以清晰地看到如下一条主线:网络曝光、问责起动——网民广泛参与——传统媒体跟进——形成社会舆论——启动官方调查——产生问责后果。与传统媒体问责相比,网络问责因为网民能通过发贴等方式直接、主动参与问责,从而改变了传统媒体问责下公众单向接收信息、被动成为议程设置对象的问责方式。

(2)从传统问责到网络问责发生了问责范式转换。这种问责范式的转换在上述案例中表现为:问责主体的迅速扩展——一天之内有近2000条回复参与问责;问责方式的变迁——从传统问责下的公民被动接收信息.到网民主动提供问责信息;问责程度的加深——从传统的仅仅问责官员工作失误,到问责官员生活奢侈等,形成全方位、更深入的问责:问责压力的变化——从传统问责只对问责对象产生压力,到网络问责也对问责对象的上级产生压力:如果不对问责对象进行查处意味着上级的失职;问责速度的加快——从第一条网络信息发布到周久耕被免职仅仅14天,速度之快是传统问责难以想象的。

近年来我国公民网络问责事件,大都产生了实质性的问责后果。从2008年的华南虎事件、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浙江温州公务员公费旅游事件、“躲猫猫”事件、周久耕事件等,到2009年的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跨省抓捕网民事件、罗彩霞事件、“替谁说话”事件等.再到2010年的广西烟草局局长“日记门”事件、江苏海门审计局超标公款接待事件等,无不是因为网民的质疑、揭发和追问,才使得事实得以澄清。相关的责任人得以被问责。这些网络问责的成功案例,大大增强了公民网络问责的成就感,产生了绩效显示功能,从而形成“网络问责——成效显著——网民问责的成就感增强——更积极的网络问责”的良性循环,于是,公民的问责范式逐渐发生转换——由传统问责转向网络问责。

上述公民网络问责的行动逻辑和基本范式可用下图加以概括(参见图1)。下图中有两点需要说明:

(1)网民“广泛参与”与“信息汇聚”是互动互促的过程。网民参与越广泛、越积极,则信息汇聚就越多,而信息汇聚越多。则网民参与的积极性就会越高。网民“广泛参与”与“信息汇聚”互动互促的必然结果则是“真相揭示”。

(2)问责行为“产生结果”,除了公民网络问责“形成压力”以外,往往还有“传统媒体”的介入和官方“权力部门”的介入:“传统媒体”的介入会进一步“形成压力”,

“权力部门”的介入则会进一步导致“真相揭示”。“传统媒体”的介入和官方“权力部门”的介入,虽然均不属于网络问责范畴,但往往与网络问责相伴随。

传统的公民问责,或者是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是通过报纸等传统媒体曝光。公民举报问责的行动逻辑和基本范式如下图所示(参见图2):

在公民举报问责范式中,与网络问责不同的是:

(1)从公民举报到有关部门调查的整个过程都处于“暗箱”中,除了举报者以外,其他公民并不知情。而且,即使是举报者也不知道问责的进展,只有当被举报的人被查处后。举报人才知道举报问责的成效。而更多的时候往往是举报信石沉大海。

(2)正由于公民举报问责过程是一个“暗箱”,所以在整个问责调查过程中,问责对象不可能感到压力,问责对象的上级部门更是没有压力。而网络问责因为是公开的,所以问责对象甚至其上级都会面临巨大的压力。

(3)公民举报问责因为没有广大公民的参与,缺乏信息汇聚功能,上级部门也感觉不到公民给予的压力,导致问责调查过程十分漫长,真相揭示的可能性降低,因而问责成效较低。

传统的公民问责除了公民举报问责以外.还有通过传统媒体问责。传统媒体问责的行动逻辑和基本范式如下图所示(参见图3)。两相比较,传统媒体问责与网络问责相同的是:一旦曝光,都会对问责对象及其上级部门产生压力。不同的是:传统媒体由于被“精英”掌握话语权,普通公民只能从传统媒体上单向地、被动地接收问责信息,无法在传统媒体上主动地提供或发表问责信息。所以,与网络问责相比,传统媒体问责没有广大普通公民的参与。缺乏问责信息汇聚的功能.因而问责成效也较低。

三、公民网络问责的价值考量:民主政治的推进器

网络问责与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问责相比具有如下特性,因而成为民主政治的推进器。

开放性和平等性。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往往被社会“精英”所掌控,信息来源相对比较“封闭”。同时,这些传统媒体信息传播的对象是互不联系的广大受众,他们总是被动地接受大众传媒单向传播的信息,在官方媒体早已准备好的正面信息中进行有限的挑选,互动交流、主动参与极少,问责信息提供者和接受者之间泾渭分明。相比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网络不受时间、地域和版面的限制,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自己的政治愿望,提供事实,问责官员,因而具有开放性。网络社会的信息流动从金字塔结构向网络结构转化,每一个网民都是网络中的一个节点,都可以接收、发送信息,这打破了传统媒体往往被社会“精英”掌握话语权的现象,为普通公民开拓了话语权领域,包括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在内的不同群体有了相对比较平等的发言平台。

草根性和异体性。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由于被社会“精英”所掌控,所以传统媒体问责具有“精英”特性。而网络问责主体虽然也有精英分子,但比例更大的是普通网民,具有“草根”特性。普通网民只要识字、会简单的计算机操作,就能发布信息,向问责对象进行问责。另外,问责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同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内部对其成员的问责;另一种是异体问责,是指组织系统外部对其成员的问责。显然,以普通网民为主体对各级官员的网络问责是一种典型的异体问责,具有同体问责无法比拟的优势。

实时性和直接性。网络问责主体如果在BBs上发表言论、网帖,马上就会显示在网络上,问责对象以及其他网民几乎同时就能知晓,这就是网络问责的实时性。同时,网络问责不需要像传统问责方式那样有大量的层级组织,而是可以“越级”、“零距离”地直接向问责对象进行问责,具有直接性。这种直接性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代议制民主的框架.使普通公民不需要通过“代表”这一中间环节而能直接表达其意志,也能直接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治理活动作出监督、实施问责。

匿名性和互动性。传统问责主体往往是问责对象的同事、邻居或利害关系人,其匿名范围窄。例如,在举报问责中,一些举报人的身份被曝光,甚至发生举报材料传到举报问责对象手上的怪事.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现象屡有发生。而网络提供了合理匿名、虚拟网名以及信息发布终端的无控制等条件,问责主体具有不被发现的“安全感”——产生了问责主体保护功能,因而网络问责主体更多的是与问责对象无直接关联的人.问责主体遍布全国甚至全球,其匿名范围广(当然,网民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选择实名,公开自己的背景信息)。尽管网络问责往往是匿名的.但是问责对象及其他网民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反驳、解释。这一过程就是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的互动过程。

分散性和集聚性。一方面,网民是高度分散的,在问责过程中他们没有严密的组织,也没有共同的地域集聚。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交互性,使得千万个网民针对某一问责事件的信息和意见得以集中和汇聚,从而产生一种“合力”,形成民意。此外.网络问责的集聚性还表现在,只要在搜索引擎上输入关键词进行检索,所有有关的信息都会集聚.为公民网络问责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由于上述这些特点,使网络问责具有比传统问责更大的优势。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广阔的发展前景。网络正在成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相应地,网络问责就具有了更有效地拓展问责渠道、更快捷地汇集问责信息、更广泛地表达问责民意、更有力地监督问责对象的重要作用,因而具有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巨大功能。

最后要说明的是,我们不能夸大网络问责对于推进民主政治的价值功能。

(1)网络本身属于技术.它是中性的,不会自动导致民主。如果被独裁者所掌控,它还可能成为独裁的工具。从历史上看,新的宣传技术工具一旦被独裁者掌握,就会沦为独裁者的工具。1931年希特勒在总统竞选中,纳粹党首次将电影和唱片用于总统竞选活动,希特勒虽然未能当选总统,但获得的选票却翻了一番。(2)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使得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并且缺乏足够的规则限制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如果网民缺乏自律,就会出现某些不负责任的言论,网络有可能成为一些网民发泄不良情绪的空间。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公民网络问责: 案例跟踪与制度研究” (10YJA810039)、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公民网络问责的理论与案例研究” (10CGZZ02YB)、宁波市学科经费项目“公民网络问责与政府责任研究” (SZXW1007)、宁波大学学科项目“ 中国问责制度完善研究”(xkw11018) 的成果之一。

编辑:黄先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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