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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权益是互联网商业自由的底线

互联网可以算国内市场化程度最高的一个行业,它从一开始就没有依托行政的力量来垄断资源,而是完全依靠自身力量在一片荒芜中开垦出绿洲。互联网所代表的新经济也是突出的创新型经济,大量的创新型公司构建了互联网蓬勃发展的生态系统,为大量用户提供服务。但也就是因为没有外力的帮助,必须依靠自己的能力争取受众资源,导致互联网公司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为了争夺流量、入口、用户,采取了更为激进的手段,甚至走向了一个极端,以损害用户权益为代价,获取用户的信息。

商业自由不是无限自由

在窃取用户资源的案件中,关注度最多、影响最大的莫过于腾讯与360之间的战争。这场战争表面上看是两家市场化的商业公司之间的角力,可是背后搭上的却是中国上亿网民的权益。这场持续一个多月的3Q大战,继网上口水战、软件攻防战、弹窗大战、提起诉讼之后进入到白热化阶段:腾讯宣布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则呼吁用户停用QQ软件三天以示抵抗。在这场惊心动魄的互联网大战背后,这两家商业公司都忽略了使用其服务的上亿网民。他们没有考虑是否可以以商业自由、竞争自由的理由在未经网民许可的情况下,在个人电脑内打一场战争?他们也没有思索商业自由是否可以凌驾于用户自由之上?

在中国十几年的网络历史中,不少软件推出者都声称自己的软件是为了维护网民的利益,但是发出这种声音最响的软件,往往就是网民坚决抵制甚至是深恶痛绝的软件,网民往往称这些软件为“流氓软件”。这些软件往往是要么强迫网民安装,要么欺骗网民安装,但是安装之后就不能有效卸载,于是这些软件利用自己的窃取技术在后台偷偷搜集网民隐私并上传至某些服务器。网民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拒绝权被生生剥夺。

不管是去年的3Q大战、还是今年的360软件被苹果应用商店下架事件,各家争夺话语权不是重点,这其中牵扯的网民权利和利益才是重点。就拿QQ即时通讯与360安全软件来说,他们都是服务性软件,是为互联网用户的服务而生的,但在服务过程中却无视用户的存在,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个体的权益侵犯。腾讯和360都标榜自己是网民权益的守护神,均指责对方对网民权益的践踏,似乎让人感动。网民大都不明真相,也难以明了孰是孰非,只能一脸茫然地观望。其实稍微想一下便知的道理,决战双方却没有觉察,即他们的厮杀战场是口口声声要为之抛头颅洒热血的网民的个人电脑。这种前后矛盾的滑稽行为不令人觉得可笑吗?

1904-1905年间发生的日俄战争极具表征意义,一方面是日本与沙皇俄国为了侵占中国东北和朝鲜,进而争夺亚洲及整个太平洋地区霸权的野心;另一方面整个战争都在中国东北的土地上进行,吊诡的是挑起战争的借口是维护中国领土的完整。如果把这场战争与3Q大战做类比,会发现二者几乎有着共同的逻辑,战争都是为了各自集团利益,战场却在未经许可的无辜者的地盘,而且借口为了维护这些无辜者的利益,滑稽至极。

接受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权益缺失

有人说因为某些软件提供的是免费服务,用户接受免费服务就必然要接受可能存在的风险,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际上互联网公司之所以为用户提供免费服务,是因为通过免费服务能获取更多的用户,这些用户将成为网络公司的价值来源而非成本负担。

可是他们有没有想过,网民并不是只会贪图便宜的小孩童,被欺骗一次可以,难道还会有第二次第三次么?他们真的以为提供了免费服务,就无需尊重网民权益了么?

要看互联网公司在众多侵权事件中到底侵犯了网民的哪些权益,我们重新审视腾讯与360大战便可得知一二。除却是否侵犯用户隐私权的争议之外,可以肯定的有两点:第一、知情权。腾讯作为互联网软件、程序的提供企业,在向用户提供软件产品、服务的过程中,软件的各项功能以及在用户电脑中进行的主要任务操作,尤其是可能涉及用户隐私、电脑数据文档的操作,都应如实告知用户,但腾讯方面没有在服务协议里或通过其他途径对用户予以告知。第二、选择权。任何软件、程序的下载、安装和捆绑安装,都需明确提示电脑用户,由用户选择是否进行相关下载安装。而此次的“二选一”其实是对用户选择权的变相限制和实质剥夺。

个人用户拥有自有电脑的完全权力,可以决定电脑上要装什么软件,QQ用来与好友交流、360用于安全保障,用谁不用谁,共存还是二选一完全取决于用户,这一点没有任何一个服务供应商可以替用户做决定,这完全是用户的权益范畴。

相比于3Q大战中商业公司对个人权益的忽视,不少互联网服务侵犯个人隐私,有更大的隐忧与困扰。个人隐私从互联网诞生之始就是一个严肃的话题,个人隐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互联网公司收集、披露时有发生。

网络自身的特性是引发网络隐私侵权的重要因素。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另外,网络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在网络生活中,侵权主体和侵权手段具有隐蔽的特性。这种隐蔽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侵权者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以致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很快,等到用户发现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邮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个人或商业公司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同时由于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相应的法律法规始终处于滞后状态,这种情况下的法律救济变得相当困难。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不侵犯几乎是依赖于互联网公司的自律,自律与否几乎可以决定整个互联网市场的健康与否。

互联网市场要先进行价值认定,要不然,市场就没有方向,竞争就陷于无序,商业自由即沦为商业投机,为了实现商业价值最大化可以罔顾个体用户的利益。商业行为要得到健康发展,商业自由不是没有限度、没有方向的。自由要在一定的规定之内进行,互联网公司以及整个互联网行业才有可能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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