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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来源:中国传媒大学 ?? 2016-12-08 ??作者: 浏览量:957

(通讯员 王四新 徐菱骏)《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生效在即,想听听监管部门、企业代表和学者、法官们是怎么说的吗?

11月22日,京城初雪未化,寒气袭人,却无法阻挡各界怀抱对网络直播的殷殷关切。来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局、政策法规局的领导,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等学校的学者、来自中国三大互联网公司(腾讯、阿里和百度)的安全、内容和法务总监,来自新华网、人民网、CIBN互联网电视、央视网等主流媒体的法务主管、内容总监等,来自中国互联网协会、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的秘书长,来自北京市中院和海淀区法院的法官,来自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及来自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华壹(北京)国际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网梦天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总经理等齐聚中国传媒大学,在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文杰副教授和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副教授的主持下,就网络直播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讨。

各方代表坦诚发言,激烈讨论,各种观点不断交锋碰撞,会场不时响起阵阵掌声。这也正是主办方——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及腾讯研究院安全研究中心追求的办会效果:为网络直播行业与政府政策部门搭建沟通的桥梁,使大家能够更直率地为中国网络直播行业新秩序的构建和网络直播行业新生态的形成建言献策。

遵循传播规律,尊重社会现实

“网络直播回应人类对信息传播的原始需求,是媒介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局曲昌荣副局长在作主题发言时充分肯定了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规定》的出台建立在对直播行业充分认知的基础之上,力求顺应网络直播发展趋势和传播规律,努力为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建基本的规范体系。《规定》回应社会现实关切,着眼广大网民尤其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即将启动的直播平台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的行动指南。

网络直播行业要发展,也要有底线,要讲规矩,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并重。《规定》的出台,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促进行业发展、构建网络直播法治秩序的尝试,为政府依法监管网络直播行业和行业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回答大家普遍关心的双资质问题时,曲昌荣副局长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北京市网信办法规处处长雷鸣就北京市落实《规定》要求提出了详细方案。北京市网络直播平台占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监管压力较大,平台实名制、总编制,平台配套队伍建设以及技术监管等是目前工作的重点。未来将着力于推动社会共治,一方面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事中监管,另一方面推动行业自律,平台责任建设,在网民宣传教育方面,也会坚持过去的成功做法,同时探索新的路径。

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总裁王明轩在发言时提出,网络直播业繁荣发展,起因于人性对直播的固有需求和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利。如果能从监管的角度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乱象,如果能从文化的角度进行引领、提升,网络直播将引领新一轮的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规定》立法有据,细节还需明确

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胡钢认为,该《规定》开篇点明立法依据,明确立法目的和宗旨,回应直播业秩序重构新需求,有较强的现实基础和针对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龙非从司法审判的角度提出了网络直播监管的几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即网络监管的合法性、执法主体的适格性,行政处罚的明确性以及执法主体职权划分的争议性,都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夯实。市场主体的自主监管与行政机关执法监督的协调,还需要找到更好的接点。

龙非法官提出的几个风险点,引发了来自政府、业界、律师界的代表的共鸣。腾讯安全总监金璇提出,腾讯平台履行主体责任过程中,就需要妥善处理用户的资金和虚拟财产。但在实践中,相关法律规定仍需进一步细化,需要从法律上给企业以明确授权、从理论上解决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法理依据,籍此也可以为互联网企业更好地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创造条件。安博律师事务所王守亮律师和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律师也从律师执业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二位律师提出,他们在替企业和个人维权的过程中,有一个感觉就是法律规则的供给不是很足,《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缓解这种现状,但在实践的过程中,还会有许多新的问题。《规定》生效后,还需要各方加强勾通和交流。

探索内容分级,装好刹车再上路

针对网络直播存在的乱象,南开大学传播学系主任陈鹏教授在发言中提了三个建议,其一是建立媒介素养培养体系,使更多网民能够自觉抵御网络歪风邪气;二是探索直播节目的分级体系,强调直播业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还需要提升行业自律的自觉性和水平;三是建立网络信息甄别体系,引入动态评议系统,精准评估社会承受能力,把握管理尺度。对如何整治目前广泛存在的直播乱象,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提出了四个解决问题的路径,即修改直播协议,将公法私法化;清晰区分内容,明确引导方向,将广告、表演、段子等泛娱乐内容进行标识,严格禁止与时政消息混同;引入第三方专委会,对有争议内容进行评议,减轻政府与企业压力;立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自律。

腾讯产品总监王麒从五个方面介绍了腾讯产品在保障直播安全方面做出的探索和努力,包括组建多个信息安全项目组;推动科技创新和应用转化;建立信息处理链,技术与人工相结合,全面把关有害信息;加强警民联动以及强化政策法规和平台规则宣传,保护青少年权益。王麒强调,《规定》为平台设立了明确的责任,为直播行业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直播产品提供了有弹性的发展空间。

腾讯公司为直播节目和其他网络平台的安全搭建的安全体系,包括大家所熟知的微信安全体系,受到了网信办领导的肯定。曲昌荣副局长指出,目前互联网企业的规模越做越大,对受众和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互联网企业要在做大企业规模的同时,切实履行企业责任。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的过程中,还应当更主动、更积极,更有创造性。只有企业真正构建基本内部和监管体系并真正发挥作用,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包括直播平台治理才能取得令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

推动网络监管能力体系建设,完善中国网络治理模式

中国政法大学的王瑞奇博士在发言中对直播侵权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规定》监管体系的几点建议,即在构建平台责任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平台的性质、信息传播的模式及对受众的影响。来自CIBN互联网电视的法务总监孙晶晶提出,除了对平台责任进行细化和认真落实《规定》的相关制度要求外,通过规范平台资本的方式,也可以对平台的净化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国家网络安全协会秘书长李欲晓站在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高度指出,大的经济体与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各国网络治理面临的共同问题。超国家经济体所掌握的信息、资源以及把控资源的能力远超出国家监管部门,在现有规则难以制约经济体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下,政府和企业之间需要建立新型的合作机制。而就我国而言,不仅需要相关法规的陆续出台,还需要系统性的、涵盖社会方方面面的法律法规,更需要强化整体的网络治理能力建设。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教授王四新在总结时指出,互联网及其相关应用在发展,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有共通、共同的,也有带有地区差异和中国特色的。中国要学习国际社会的治理经验,更要探索自己的监管模式,坚定不移地走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监管道路。在这方面,仅有政府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企业、用户,尤其是像今天出席会议的各方代表的共同参与和共同努力。

(编辑:阎玺)

背景链接:互联网直播需实名认证

国家网信办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明确禁止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活动。

规定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互联网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认证登记。

此外,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与信用等级挂钩的管理和服务,同时应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

规定还要求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

(资料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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